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结算审核管理,明确各方的职责,减少结算项目审核纠纷,理顺工程结算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审计、工程结算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报出的工程结算书(资料)必须经过学校审计处审计或由审计处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没有经过审计处审计认可的结算书,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学校有关部门在发布招标文件或签署工程合同时,应在工程价款与结算部分加入“工程价款的结算与确认,按北京外国语大学工程结算审计规程办理” 的内容,作为工程结算审计的依据。
第四条工程结算审计是工程结算的组成部分,工程结算审计之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范围和职责,认真履行好本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依据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资料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工程结算书。审计处应依据监理、学校工程管理部门检查核实的工程结算资料,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工程结算书进行审计。
第六条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结算书的条件:
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竣工图绘制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负责人核实通过。
第七条根据工程结算审计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包含以下内容:
1、中标通知书;
2、单位授权结算人员委托书;
3、招投标文件(含答疑纪要)及承诺书;
4、招标图纸;
5、完整有效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补充文件(复印件);
6、工程设计变更单,工程洽商单及施工现场签证单;
7、未施工项目清单,会议纪要;
8、材料认价单,主要材料进场报验单;
9、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0、工程竣工图;
11、施工组织设计;
12、纸质及电子版工程结算书;
13、各方认为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施工单位、学校工程管理部门报送的审计资料要真实齐全,手续完备。没有特殊原因,双方不得在正式审计开始后临时补签资料。单方面补签的资料视为无效资料。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长期不报竣工结算的,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报送竣工资料,限期不报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条工程结算审计程序:
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汇总、编制工程结算的相关资料,并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依据监理职责,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2、经监理核实无误后的结算资料报送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依据工程管理职责对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复核;
3、经工程管理部门复核后的完整结算资料及待审计(审核)的工程结算书,由工程管理部门报送学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审计的法规要求,开始工程结算审计(审核)。学校审计处根据工程情况决定自行审计或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4、审计处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国家规定的审核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并出具初步审核报告;
5、初步审核报告由学校审计处转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审阅同意后报施工单位确认签章,施工单位对报告提出异议的,由审计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对、调整、协调,直至施工单位、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达成共识,并在《工程审核定案表》上签字盖章。财务部门依据《工程审核定案表》确认的工程造价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一式五份,施工单位、学校工程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及工程咨询机构各一份。
第十二条在工程竣工后至工程结算审计结束(以四方签字日为准)前,工程管理部门停止工程进度款以外的任何付款,以避免超付工程款的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没有提交正式审计报告之前,未经审计处同意,施工单位不得私自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单独联系。
第十四条为鼓励施工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结算书,减少因虚报工程款而人为增加审计工作量,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在5%及以下的,审计费由校方全额承担。审减率在5%以上-10%的,审计费用由施工方承担30%,校方承担70%;审减率达10%以上-15%的,审计费用由施工方承担70%,校方承担30%;审减率达15%以上部分,发生的审计费用由施工方全额承担。
第十五条审减率的计算方法根据施工合同签署情况确定。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核减率按工程变更部分核减额除以工程变更部分送审额计算;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核减率按工程核减额除以工程送审额计算。
第十六条根据本规程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学校可从施工单位承建项目的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抵扣,也可由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金额之外另行支付。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审计处
20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