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我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效发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建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在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组成联席会议的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贯彻上级有关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会议及文件精神,指导和协调我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开展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意见,制定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交流通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研究解决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第六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审计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办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和相关工作;
2.研究起草有关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规定、办法;
3.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和党委意见,提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
2.向审计部门出具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3.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人员的有关情况和需要查证事项的建议和线索;
4.协调解决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参与、配合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
5.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党政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干部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建议;
2.根据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并介绍被审计对象个人的有关情况;
3.受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移送事项,并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移送事项的办理情况;
4.根据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情况,负责对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廉政规定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5.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备案,作为干部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参与、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与审计相关财务资料。
2.协助审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协助执行扣缴由财政拨款的被审计单位应上缴财政的违规违纪资金;
3.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组织实施联席会议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并向有关领导或联席会议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
3.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依法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向委托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5.依据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向联席会议提交专题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
6.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的报告进行审查;
7.负责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1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