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6-04-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管,规范对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预算是指学校本级及所属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本办法所称年度决算是指学校及所属部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的基本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以下简称预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由审计处对学校本级及所属部门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年度决算及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

第四条预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学校财务预算在安排上的合理性与执行中的规范性,确保预算的严肃性,以促进学校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五条学校把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列为年度常规工作,由审计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事前介入和了解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和年终决算等工作。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对学校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的审计

1、学校预算编制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2、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收入预算是否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3、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各类拨款、学校自筹收入等包含的内容是否正确、完整,测算依据是否科学合理。

4、各项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先保人员经费,后保运行、维持和发展的原则。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分配和管理是否坚持经费下放包干管理中的定员定额方法,计算基数和定额标准是否准确合理。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有无虚列项目。

5、预算方案的确立,是否经过了学校财经小组讨论、校长联席会审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等程序。批准的预算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及时下达到有关部门。

6、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调整的依据是否充分,变更的内容和数额是否合理,是否经学校审定,调整手续是否齐全。

第七条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1、学校预算执行过程中,是否按预算管理制度进行控制,有没有不按预算执行,出现财务收支和预算控制脱节(两张皮)的情况。

2、财务部门是否按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收入,校办产业、附属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应缴款项;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3、各项支出及费用是否真实、合法,支出比例是否合理,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4、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与年度预算计划有何差异,分析预算完成比例,结余的原因。预算结余是预算编制本身的原因还是节俭的结果,是经费状况发生了变化还是内部业务活动、行政管理发生了变化。

5、预算经费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管理办法及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第八条对财务决算的审计

1、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2、财务决算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与账簿记录是否一致,有无隐瞒、遗漏和弄虚作假等情况,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财务决算所反映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与预算对比有哪些差异,主要原因有哪些。

4、财务决算所反映的各项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表外资产、负债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5、财务决算所反映的各项专用基金的使用是否体现“提取按比例、支出按规定、收支有计划”的管理原则。

6、财务决算说明书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各项财务指标分析是否真实准确。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

第九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内部管理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年度预决算审计计划,并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审计处对预决算审计采取“事前介入、事中事后审计”的方式进行。

1、事前介入:在编制预算期间,应当主动了解财务管理部门预算编制的情况,了解上年度有关加强预算管理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为事中和事后审计打下基础。

2、事中审计:每年十月份对当年九月份以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事后审计:每年初对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结果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一条审计处对学校预决算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和经费支配使用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有关预算编制、管理及会计核算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2、学校审查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及调整预算报告及批准文件;

3、审计年度的会计科目表、科目余额表、会计凭证、账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会计报表等;

4、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资料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5、与预算控制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经费指标下放清单等;

第十二条审计处实施审计时,应当制定审计方案,具体审计程序按《北京外国语大学内部审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为审计处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干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应当准确恰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当适当、严密,审计结论披露信息应当全面完整。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四章 审计事项披露及审计意见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学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予以披露,并按照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对照检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保留意见的,财务部门可以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对保留事项予以说明。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对提供的会计记录、财务数据和内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审计部门对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拒绝或者故意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和妨碍正常审计业务,审计部门可以向学校或教育部反映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的档案按照学校内部审计的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归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0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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