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科研及项目经费审计办法

作者:时间:2016-04-12

第一条为加强科研及项目经费(以下统称“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依据原国家教委教审局〔1995〕24号《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和学校审计规定,对我校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凡我校各单位及教师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按有关规定纳入学校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四条科研经费审计由科研处或经费提供者委托,审计处负责实施,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助。需要社会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科研项目,由审计处按照学校规定负责委托。

第五条科研经费审计依据不同的审计要求,分决算审签和专项审计两种类型:

(一)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二)专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依据上级政策要求,纵、横向科研经费提供者或学校认为需要由审计处出据审计报告的专项科研项目。该类审计可由学校审计处审计,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审计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审查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2.审查编制的决算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报表内容是否合法、完整;

3.审查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财经政策、立项任务书要求以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横向合作项目的开支有无违背合同及任务书规定,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

4.审查科研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情况;

2.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等内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3.检查科研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4.审查科研经费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1. 科研管理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提取比例有无超限额情况;

6.设备购置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所购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帐、物、卡是否相符;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科研经费审计所需的资料:

(一)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 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法规及项目批复下达的预算书等;

  2. 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及情况说明;

  3. 使用项目经费采购的固定资产清单(需由课题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签字盖章);

  4. 经学校科研处审核,财务处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表;

  5.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专项审计所需的资料

  1. 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 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

  3. 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4. 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5. 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6. 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7. 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

第八条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首先由科研项目组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根据科研经费收支情况,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并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查签章。

2.财务处审查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处账簿记录数字一致,审查经费来源和支出是否真实、准确并签章。

3.审计处接到决算报表后3个工作日之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一)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章。

4.对于不具备审签条件、财务管理混乱或审签中发现弄虚作假、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截留、挪用科研经费项目,审计处不予审签。

(二)科研专项审计程序

  1. 纵、横向科研经费提供者或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科研项目,由学校科研处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出审计委托书;

2.审计处在接到科研处的审计委托书后,成立审计小组,研究审计方案,向被审计项目负责人(或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科研项目负责人(或单位)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向审计小组报送本规定第七条(二)科研专项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4.审计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二)科研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5.实施审计后,审计小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或单位)、及科研处的意见后,报主管审计的学校领导审批,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第九条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或单位)及相关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小组的工作。

第十条学校审计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一条对不按本规定执行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项的,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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