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所属的校本部、分部、附属学校及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所有单位(以下称简称单位)。
第三条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学校审计部门依法对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财务收支的目的是:通过审计,促进和加强单位的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规定;
(四)单位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单位是否有预算管理办法和预算,各项收支是否在预算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对收入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国家及上级的各类拨款及调剂、补助、返还收入;学校及单位组织的各项业务收入、后勤及其他收入是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的问题;
(二)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自筹经费、收费收入的取得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三) 各项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将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及时足额上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对支出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和各项费用,下同)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及列支依据是否按国家规定办理,有无虚列虚报,有无违反规定乱发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 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支出和结算是否合规合法;
(四) 经营性质的支出和收入是否坚持配比原则,经济效益如何。
第八条对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事业结余、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分别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九条对专用基金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三)单位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按基金设立者的要求管理使用。
第十条对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现金及存款的使用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等行为,有无白条抵库,公款私存等违法行为;
(二) 应收账款和暂付款项是否及时结算、清理,有无公款私借现象,有无长期挂帐行为。无法收回的应收和暂付款项,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先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再按照一定审批程序核销。
(三) 低值易耗及固定资产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新增或报废固定资产是否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定期或不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有关账目,保证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有关账簿。
(四) 单位是否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对对外投资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二)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三) 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收益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第十二条对负债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各项负债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各项负债核算是否正确、合规;
(二) 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有关款项。
第十三条对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债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在实施收支审计时,除了对上述内容进行审计外,还要对如下内容进行审计和监督:
1.各种报销手续是否完备,相关人员是否都按规定履行了签字监督手续;
2.重大支出事项,是否按单位“三重一大”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有无越权审批的情况发生;
3.会计科目运用、账务处理是否准确。有无故意违反制度,躲避监管的情况;
4.财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或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0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