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工程结算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跟踪审计,是指从建设工程项目准备阶段开始到竣工决算阶段为止,审计部门对工程立项、投资、施工、管理活动中涉及到工程造价及有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同步审计活动。
第三条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基建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跟踪审计,具体由审计处商基建处后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四条跟踪审计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选择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部分阶段或环节的全过程审计。实施过程中可选择定期进点审计或驻场审计等形式。具体由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商基建处决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审计处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
第六条审计处委托社会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跟踪审计时,应当选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和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经验的机构实施。
第七条委托社会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跟踪审计,审计处应代表学校与社会咨询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的方式、内容、职责与权限。社会咨询机构接受审计处的监督。
第二章 相关单位跟踪审计的职责
第八条:学校审计处在跟踪审计中的职责:
1、负责选拔实施跟踪审计的工程咨询机构;
2、负责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3、审定跟踪审计的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的方式和内容;
4、协调跟踪审计过程中的有关工作,牵头召开各方参加的协调会,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5、根据跟踪审计结果,确定工程结算(决算)价格;
第九条:学校基建部门在跟踪审计中的职责:
1、协调监理和施工单位,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跟踪审计工作;
2、按时向审计人员提供工程进度、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与审计有关的信息资料;
3、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工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4、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方,落实审计意见;
第十条:工程咨询机构(项目审计人员)的职责:
1、按照跟踪审计咨询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跟踪审计职责;
2、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3、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控制工程造价,从经济角度为学校把关;
4、根据工作实际,参加建设工程的相关会议;
5、根据跟踪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三章 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设计招投标文件、设计合同;
2、参与设计方案会审;
3、审查设计合同、勘察合同、勘察及设计概算、三通一平项目;
4、参与工程招标工作,审查招标文件,招标答疑;
5、监督标底编制过程,审查资格预审文件,确定暂估价格;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核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及未招标项目的工程预算和合同;
2、检查隐藏工程的施工情况,参与工程验收,并做必要的记录;
3、参与主要材料及大型设备的采购,审核相关价格,确保其合理、经济;
4、对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变更提出建议,并审核确认变更费用;
5、审查和确认工程进度款,保证其支付合理、合规;
6、对施工方提出的索赔费用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效、合理;
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工程结算价格,出具审计意见书。
9、审核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2、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3、全面审计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
第四章 跟踪审计的主要程序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程序:
1、基建处会同审计处对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2、基建处将立项情况、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等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审计处审计设计概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
4、基建处与审计处及时沟通,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按有关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程序:
1、施工合同审计
⑴ 基建处拟订施工合同后送交审计处;
⑵ 审计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⑶ 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经有关部门审签后签订正式合同。
2、隐蔽工程审计
⑴ 项目审计人员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抽查相关隐蔽工程;
⑵ 项目审计人员实地审计后提出审计意见;
⑶ 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组织下一阶段施工。
3、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审计
⑴ 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至少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15个工作日向项目审计人员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⑵ 项目审计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
⑶ 项目审计人员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⑷ 采取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审计处参与招投标的过程审计监督;
⑸ 基建处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组织材料设备采购。
4、工程进度款审计
⑴ 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期工程量统计资料和当期工程款支付申请;
⑵ 监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⑶ 项目审计人员再次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5、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⑴ 施工中出现变更、洽商时,须经对方同意,提交双方认可的、有关变更事项的书面材料,并附带有关费用预算书;
⑵ 监理单位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初步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⑶ 项目审计人员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再次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⑷ 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方签订正式洽商变更资料,作为结算依据;
6、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⑴ 索赔事项发生后,索赔方28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并附相关资料;
⑵ 被索赔方对索赔方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⑶ 项目审计人员对索赔方提交的工程索赔费用进行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⑷ 被索赔方根据审计意见,与索赔方商定索赔金额,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程序:
1、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编制竣工结算送审报告;
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
3、基建处对监理单位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后,向审计处提供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4、审计处或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后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七条在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项目审计人员应在每个审计事项完成后,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
第十八条审计处根据基建处提出的阶段结算申请,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结算办法和审计意见出具审计结算通知,作为财务处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审计费用
第十九条跟踪审计的费用一般由基本费用和效益费用两部分组成。基本费用按跟踪审计部分工程预算总额的百分比计取,效益费用按资金审减额的百分比计取,具体标准以审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工程咨询公司签订的协议价格为准。
第二十条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跟踪审计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一条审计费用的支付,按审计处与工程咨询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条款分期结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校长联席会讨论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相关条款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