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控制工程合理造价,提高基建和修缮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基建和修缮工程决算的审计监督,根据教育部教财〔2000〕1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处、后勤处是学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的管理部门,学校及各单位的基建、修缮工程均列入基建处或后勤处统一管理。基建处应向校审计处抄送年度基建工程项目计划,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开工与竣工日期、预算投资等。后勤处应向审计处抄送年度修缮项目计划。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部门、校办企业的资金、科研经费、捐赠资金进行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 ( 包括改扩建工程、维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搭接、增层工程、及上述工程中所含设备采购),都应按本规定进行审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包括基建、修缮工程预算审计;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基建、修缮工程决算审计。
基建、修缮工程预算审计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对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资料的审计。
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工程变更、施工监理情况,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
基建、修缮工程决算审计是指:对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在单项工程竣工后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建设成果文件的审计。决算审计是在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等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后进行的。
第五条 学校后勤各中心承接的施工项目,造价在10万元及以下的,可由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签署意见后,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决算等事宜。必要时,审计处可以抽审;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必须把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资料送审计处审计,财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条 校外施工企业承接施工的工程项目,造价在5万元及以下的,可由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需送审计处审计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工程结算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 学校后勤各中心及校外施工企业承接施工的工程项目,造价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审计处可视情况选择自行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500万元以上的,一般由审计处采取一定方式,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代为审计。
第八条 造价在5000万以内的工程项目一般只进行工程预算审计、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视情况选择工程跟踪审计。
第九条 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学校审计处要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出具审计意见书,财务部门凭审计结算通知单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十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预算审计的原则
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合同的工程,审计处原则上不对预算部分进行审计;
对于工程造价较低、工期较短、技术较简单的紧急工程拟采用议标方式签订合同,特别是签订总价固定合同(即:总价或单价一次包死)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在签订合同前商审计处对施工单位的预算报价进行审计。
对未进行预算审计,且已按总价固定合同进行施工,竣工后按合同价款办理结算的工程,审计处不再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审计需报送的资料:
工程立项、经费来源、工程概预算的批准文件;
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有关该项目的招投标资料、文件;
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签证、技术签证、工程结算书等;
施工技术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资料;
甲供材料和设备品种、数量、单价、金额的清单;
分包工程资料;
其他和送审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报送审计资料时要真实齐全,不得在送审后临时补签。凡事后补签的签证资料,审计单位可视为无效签证。
第十四条 审计程序
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等资料交审计处审核备案。
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在工程竣工后按国家规定尽快向审计处报送工程审计申请表,并附有关审计资料。
审计处在接到审计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后,应组织审计人员或委托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组织、协调工程管理部门、施工方和被委托审计单位对工程审计情况进行讨论和认定,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按照审计报告(或审计结算通知单)确认的工程价款与施工方结算。
第十五条 审计时限
由审计处组织人员审计的工程,一般在收到报审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审计结算通知单。
由审计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在一至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适当顺延。
第十六条 工程付款
为保证工程决算审计的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安全,在工程结算审计前,支付基建和扩建项目的工程款一般不超过工程预算的80% ,修缮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费用
基建、修缮工程由审计处审计的不收取审计费用。委托社会咨询(审计)公司进行审计的,由审计处与工程咨询公司签订协议,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内确定审计费价格。所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 法律责任
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中,如有虚列建设成本、隐匿节余资金、挪用建设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纪委、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凡属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而进行结算,提供虚假签证,审计前支付工程款超过工程决算审定金额造成多付款难于追回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