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办企业和经济实体撤销实行财务清算与审计监督联动机制办法

作者:时间:2016-04-12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校校办企业和经济实体管理工作,促进校办企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清算与审计监督联动机制是指在撤销、合并、划转、分立、破产(以下简称撤销)校办企业过程中,为妥善处理被撤销企业的相关事宜,学校成立财务清算(含资产,下同)、审计监督为一体的综合机构,对撤销企业进行综合处理的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办企业包括学校批准创办或参与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以及有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实体,以及包括如下必要条件的单位(以下简称校办企业):

(1) 产权或主要产权归学校所有(或参股部分归学校所有);

(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由学校任命或聘任;

(3) 实行独立核算,收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4) 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5) 主要经济指标及年度决算由学校批准。

第四条由校办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主动提出撤销的,应根据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向学校主管校办企业的部门(以下称资产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资产处提出撤销的,由资产处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如实说明包括如下内容的相关情况:

1.企业撤销的原因;

2.企业现有人员状况(编制、数量);

3.企业现有资产状况(包括债权债务情况);

4.企业现有经营状况(合同执行情况、有无经济纠纷);

5.处理意见和实施方案与建议;

6.其他应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校办企业在申请撤销期间,应积极稳妥处理剩余业务,停止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保管好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严格控制财务支出,积极催收账款,妥善做好善后处理的工作。

第六条资产处根据报告情况提出初步建议与方案,报学校研究批准后,由资产处牵头成立财务清算与审计联动小组,进行财务清算与审计。

第七条财务清算与审计联动小组由资产处、财务处、审计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国家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规定),对撤销单位的资产、财务、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及人员安排方案,做好资产移交、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八条财务清算与审计联动期间,拟撤销的校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应主动为财务清算与审计联动小组提供相关资料与必要条件,配合财务清算与审计人员的工作,解答财务清算与审计人员提出的问题,协助对债权债务进行函证,不得为财务清算与审计工作设置障碍,不得借机私分公共财物。

第九条财务清算与审计联动小组根据财务清算与审计情况,结合校办企业提出的处理意见或方案,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与校办企业的负责人共同研究拟订企业解散或撤销的具体实施方案,向学校提交财务清算与审计报告书,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下发校办企业撤销文件。

第十条校办企业依据学校文件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清税、停税的有关手续;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校办企业委托专门人员从事企业注销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校办企业注销后应将企业注销登记的有关文件和情况报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校办企业的有关档案和注销登记文件送交校档案部门保管。

第十二条校办企业注销后应积极配合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有关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校办企业因更换承包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应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合并、分立后成立新的企业(公司)或经济实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学校批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0年11月5日

北京外国语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物资设备采购行为,切实做好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工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物资采购部门采购活动各环节的内部控制等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物资采购审计的目的是改善物资采购质量,降低采购费用,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

第四条 物资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拟采购物资设备是否已经列入年初采购计划或经领导批准;

2.采购资金是否已经落实;

3.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是否考虑了即能满足使用部门的需要,又能根据学校财力情况做到精打细算;

4.大中型设备采购是否采取了公开招标,是否签署了必要的供货合同,对三家以上供应商(厂)进行了比较与考核。

5.物资采购过程是否有内部控制机制,采购后的物资保管、结算付款以及日后管理事项等。

第五条 物资采购审计根据学校物资采购业务量大小和内部审计人员的情况,采取项目管理式审计和过程参与式审计两种模式。

(一)项目管理式审计是有重点的将某个物资采购部门或某个大、中型规模的设备采购活动作为特定项目,纳入年度审计计划,采取相应审计程序进行的审计。

(二)过程参与式审计是审计人员对物资采购的部分重要过程进行的监督(如招投标过程),实现物资采购审计的日常化。

第六条 项目管理式审计的实施

1.事前审计:事前审计监督,主要对物资采购的计划、预算、方案和执行前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审查计划、预算、方案是否可行,依据是否正确,预算编制是否准确、有关收支是否合规、合法等。

2.事中审计:物资采购项目进入采购程序后,主要对招标、合同签订、预算执行、费用开支等业务流程进行跟踪监督。

3.事后审计:采购任务完成后,开展事后审计。一是审计物资设备的管理情况,如是否组织相关人员验收,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等。二是物资设备的使用情况,如使用效率等。

项目管理审计一般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过程只留审计工作记录,遇有重大问题应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对年初列入项目管理式审计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要将采购计划、预算等重要经济事项及时告知审计部门。并提送相关审计资料,通知审计人员参加相关会议。

第八条 过程参与式审计的实施

过程参与式审计主要是招标过程审计,审计部门全过程参与。对未采用招标形式进行物资采购的,审计部门参加采购过程中的谈判、竞价、合同签订、询价等环节的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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