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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赶工措施费用及赶工费

作者:时间:2016-05-17

赶工措施费用及赶工费

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或审核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时,经常会遇到工程承包商在工程竣工结算中计列了赶工措施费、或赶工费,应充分理解两种费用性质的,采取不同方式加以解决。

一、赶工措施费

实际是施工单位为满足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所采用的人力、施工设备、周转材料增加投入所发生的调遣费用,或施工过程中需要增加的一些施工工艺的费用,如冬季露天施工需要增加的保温棚、增温设备、增温设备运转所需配备人员的工资等,又如,为使焊接件长时间连续焊接时确保的质量,在焊接过程中始终保持恒温状态,采取的一些冷却、或加温措施所增加的措施费用等。赶工措施费的实质,“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详见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

费用计算的方式有二,一是不考核施工单位为此发生费用的多少,而是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风险共担包干使用。二是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所报调遣所需发生的费用,或需增加的措施费用,必须有费用的支持依据及经济分析,依此确保费用的合理性。此费用应工程成本费中的其他费用(属建安工程的间接成本)列支。

二、赶工费

工程施工中,无论是清单单价结算方式,还是预算加签证的结算方式,均以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的费用中,必然已包括施工过程中的人工、工程材料、施工机械消耗的费用,以及其他的间接、利润及税金,也就是说,按照完成的工程量,已给予对应的全部费用,且也不存在少支付的现象,如,本应5天完成的8m3混凝土浇筑,3天完成,结果5天完成的产值及获得的利润,已转变为3天完成、获得,从效益上分析,承包商是利益最大化获得者,这是其一;其二,单位工程量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不会因工期的缩短而改变其指标的含量,当然不可排除某些工序连续作业,增加职工加班的因素存在,所发生的加班费用,应从提前获得利润中支付;其三,一些工作的提前,受施工工艺的影响,再好的施工组织(或方案)设计,仅存在数天的可能,如焊接工艺、混凝土浇筑工艺等。

无任何支持性依据,以赶工费的名义向工程承包方另行支付费用,其实质应等同于奖金性质。

此外,还应观注提前竣工奖(或赶工奖等)及赶工费,充分理解相互关系及性质,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单一工程只能计列其一,不能同时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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