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应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经济合同的变更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原订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所达成的新协议。
经济合同变更的范围,可以是标的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的数额、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等,也可以是当事人,即经济合同主体的变更,如法人的合并与分立而引起的经济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移。经济合同的变更是以原订经济合同为基础,只是对原订经济合同为基础,只是对原订经济合同局部要素进行修改,因此,它与签订一份新合同有着原则的区别。
经济合同解除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在原来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就提前终止经济合同所达成的新协议。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时,解除双方因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和经济合同的履行完毕是完全不同的。第二,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解除经济合同不等于解除责任。而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合同无效的条件: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经济合同变更和撤销的条件: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