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6-05-17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价费字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5万元/人·年;

(三)不宜按(一)、(二)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

1992年9月8日

附表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序号

工程概(预)算 M(万元)

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监理取费a(%)

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监理取费b(%)

1

M<500

0.20<a

2.50<b

2

500≤M<1000

0.15<a ≤0.20

2.00<b ≤2.50

3

1000≤M<5000

0.10<a ≤0.15

1.40<b ≤2.00

4

5000≤M<10000

0.08<a ≤0.10

1.20<b ≤1.40

5

10000≤M<50000

0.05<a ≤0.08

0.08<b ≤1.20

6

50000≤M<100000

0.03<a ≤0.05

0.60<b ≤0.80

7

100000≤M

a≤0.03

b≤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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