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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领导签字领取公款 大学实验室副主任判5年

作者:时间:2016-04-12

北京某大学一实验室副主任李某在任职期间模仿领导签字将公款据为己有,近日,北京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6年7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副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购买实验室设备的职务便利,使用北京鼎林虹日世纪商贸中心的六张空白发票,仿冒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签名,虚开、多开设备款,并在该校财务处报销。后被告人李某将报销所得共计人民币106 228元据为己有。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

法庭上,被告人李某表示认罪,称自己将所得的公款用于装修自己的住房。他的辩护律师指出,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自愿认罪 ,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黄明发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赔赃,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关于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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