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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人员经济犯罪日益增多应引起重视

作者:时间:2016-04-12

单位的财会人员,掌握着单位的资金和财务印章,而且他们多熟悉财务制度的各项规定,如果这些人不加强监督和管理,就很可能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近年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就先后查办了建行一科长王某贪污3200万元案、某医院会计梁某贪污近100万元案、郑棉某厂会计张某挪用公款67万元案、某公司出纳武某挪用资金27万元案等几十起财务人员犯罪案件,这些犯罪分子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熟悉财务制度,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了许多掩护,单从帐面上很难查出问题,而且他们中的许多人是采取多次作案,有时犯罪时间跨度达数年之久,这些都给查证工作增加了困难。

追本溯源,通过这些案件的查处,从中也发现这些犯罪分子具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

由于掌握着单位的钱物和印章,这些犯罪分子往往不止一次地将黑手伸向单位,加之熟悉资金往来状况,外人又很少查他们的帐,所以他们就利用资金往来的时间差,进行犯罪。正是由于贪婪,只有帐上没钱时,他们才会歇歇手,可此时业已到了案发时,他们疯狂的贪婪,往往会给单位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如王某贪污3200万元一案,尽管检察机关全力追赃,也只给国家挽回了1000多万元的损失;武某挪用27万元资金一案,案发后,武某家里四处筹借才还了公司2万元,公司也因为武某将27万元用于赌博而陷于停顿。

(二)犯罪数额巨大

由于贪婪的本性,第一次轻易的得手,会激发这些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他们不是就此收手,而是进一步将单位当成了自己的家,没有钱时就把黑手伸向单位。罪犯武某,由于身陷赌博,身上的钱输完时就一次次从单位帐上取;身为一企业会计的王某某,因为儿子吸毒被罚款,就利用自己会计的职务便利,一次次将公款居为己有,贪污公款40多万元;被告人王某在第一次得手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将8家单位的存款3200万元转出据为己有。

(三)、犯罪分子做案时间不定

这些犯罪分子,作案没有固定时间限制,往往是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定,但他们的聪明之处在于很会把握单位帐上资金的厚薄情况:遇到资金紧张时,他们会适当暂停自己的犯罪;在帐户上资金丰盈时,他们的作案频率就很高。被告人王某,就因为帐户上有钱,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就将3200万元转出;而被告人梁某,则完全是按照医院的收支情况确定犯罪次数,她最多一次可贪污10多万元,最少的仅几十元,她正是采取这种方式,在3年时间里贪污了近100万元公款。

(四)、 犯罪诱因很复杂

经济犯罪的诱因更多是贪欲的滋生,但具体表现形式不一:作为会计科长的王某,本身单位经济效益就很好,收入颇丰,但结交面的增大,接触的有钱人多,慢慢的攀比心理使得他开始贪欲膨胀,使他最终陷入了犯罪的泥潭。罪犯武某,起初挪用公款只是为了尽快从赌博机上捞本,而王某某贪污的40万多公款,则是为不争气的儿子吸毒交罚款,所有这些犯罪分子,不管最初的动机是什么,但都最终将黑手伸向了单位,并给单位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五)、犯罪手段日趋隐蔽

由于单位的出纳会计多在一室办公,对方的情况较为了解,虽然按规定,彼此各保留一部分印章,以做到互相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彼此的监督很难,这也就给犯罪分子了可逞之机。犯罪嫌疑人梁某,自己干了一辈子财务,熟悉会计出纳的情况,所以犯罪手段很是隐蔽,她作帐的水平很高,各项收支都是相符的,表面上很难查出问题。而她的犯罪竟有多种方式,如收入不记帐、虚列支出、涂改票据、重复报帐等。在虚列支出中,她也尽显其能,采取虚增药库药品、虚增医疗支出、虚增药品支出等手段,贪污公款30多万元。

(六)、犯罪分子年龄界定不再明显

其他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年龄大多很年轻,相比之下,由于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年龄大小不一,所以不能就年龄大小来分析其犯罪动机,年轻人容易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走上犯罪道路,如张某挪用67万元公款时才27岁,而武某犯罪时也只有25岁。年长的财务人员,他们的犯罪更易受到来自家庭、亲友的影响,51岁的王某某、年近60岁的梁某都是为了家里人而致一辈子的清白于不顾,走上了犯罪道路。

由于财务人员掌握着单位的钱物,因此对他们的经济犯罪日趋上升的情况应引起我们的重视,笔者以为,应作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财务人员的道德教育

有些财务人员,业务熟练,十分胜任自己的工作,但却忽视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政治上放松了自己,当看到有些人占了公家的便宜却未被发现,自己就也动了歪心,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如挪用公款的张某,看到帐上有公款时,想到自己结婚缺资金,就动了以私人名义存到银行吃高息的念头,挪用公款67万元,但最后自己未拿到高息,还被判了6年有期徒刑。所以笔者以为,当务之急就应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二)、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督措施

财务人员犯罪,具有很高的隐蔽性,帐面上显示不出来。而不少领导干部,也很少过问单位财务的事,认为在需要钱时财务上能拿出来钱就行了,根本想不到财务人员会以此进行犯罪,因此应加强财务工作的监督工作,既可以要求财务上定期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同时附上银行往来资金帐,还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人员,由懂财务知识的人担当,定期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做到防微杜渐。

(三)、加大法制教育力度

我国的义务普法已到了”四五”普法,可有些单位,教材是领回去了,却很少组织进行学习,莫说普法,就是普的哪些法都搞不清楚,因此要加强单位领导的法律意识,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单位的各部门也才会重视起来。作为财务人员,更应该树立法制观念,认真深刻地进行法律学习。

(四)、打防并举

政法机关对单位财务人员的犯罪要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迁就。打击犯罪是预防犯罪最好的手段,生动的案例更能起到警示作用,以此告诫那些想一身试法的人。同时,政法机关的同志也要主动深入企业单位,与单位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还可以利用自己查办的案件,对财务人员进行现身说法,这些都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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