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
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2008〕4号
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五)工程量按调整期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计算。
(六)计算后的差价仅计取税金。
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施工合同中仅明确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风险,但没有具体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应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并签订补充协议:
(一)风险范围和幅度
风险范围应包括: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
风险幅度建议在±3%~±6%区间内考虑。
(二)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确定的原则及调整办法
1、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3、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三、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四、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五、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合同价格调整办法和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范围和幅度等内容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2、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