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机构设置要求,审计处不实行科建制,在处下面直接设工作岗位。根据审计处的实际情况和任务,目前共设置:办公室事务、综合审计、经营与校企审计、工程(修缮)审计等岗位。各岗位的职责如下:
处长主要职责
1、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主持审计处的日常工作,带领全处同志保质保量的完成审计处的各项任务;
2、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审计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各单位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3、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起草审计处的主要工作报告,草拟学校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批阅审计处的文件;
4、组织、管理、协调各岗位的工作,保证各岗位工作的开展和进行;
5、参与学校和相关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6、参与、管理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全校银行对账单审核会签工作;
7、定期召开全处会议,支持各岗的工作,做好全处的政治思想工作,调动全处同志的积极性。
8、定期组织业务学习,组织人员培训,提高全科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9、完成上级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主任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各类文件、报告的收发、报送、催办、统计、管理、存档等工作;
2、负责审计方面各种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3、负责单位办公物品购买和管理,资产申报、登记、管理、维修等综合业务;
4、负责各类会议、各项活动的筹备、组织、服务工作及部门工会工作;负责本处离退休人员管理及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5、建立与学校财务、经济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传达审计信息,充分发挥各级财务与经济部门的自我防范与监督作用;
6、接收各部门或人员的财务、经济事件举报和要求审计提议,协助领导或有关岗位做好调查、回复与处理工作;
7、协助其他专职审计岗位的工作,参与审计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综合审计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对学校及各院、系、部、处等部门的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与监督;
2、负责科研经费、“211工程”及其他专项经费的审计工作;
3、接受学校的委托,负责对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4、负责学校物资采购、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
5、参与学校物资设备招投标的开标监督工作;
6、负责学校内控制度的监督、审核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经营与校企审计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对独立核算单位、校办企业及经营性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审计工作;
2、对独立核算单位、校办企业及经营性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3、对校办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季审和汇总。
4、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委托,对校办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负责提供经营性管理中各项经济政策的咨询服务;负责审计处的财产管理;
6、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贪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经济调查与取证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程修缮审计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对学校基建工程审计工作;
2、负责对学校修缮、局部改造工程审计工作;
3、负责基建维修等工程合同的签约监督与审核工作;
4、负责基建大工程委托社会事务所审计的相关工作;
5、负责学校基建、维修方面内控制度的监督、审核工作;
6、负责各基建工程审计工作的统计、上报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计处任务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加强学校内部经济活动审计监督的制度建设,促进学校强化内部财经管理,提高学校经费的使用效益。
2.加强审计法规宣传,开展审计理论研究,组织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强化服务意识,创造良好的审计工作氛围。
3.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财务制度的调研和决策工作,在经济宏观控制方面当好学校领导的参谋。
对校本级及院、系、部、处各部门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使用学校经费的全校所有单位和部门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内部控制)进行审计与监督;
对学校直属的经营性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及校办产业等部门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收支及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7.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科研经费和大额支出等事项进行审签。
对学校基建工程和房屋维修的招投标、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对全校设备购置、国有资产管理等进行审计与监督;
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对全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完成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北京外国语大学审计处审计工作规程
一、审计处根据学校党政中心工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工作实施前,审计小组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人员凭审计通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填写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审计终结,拟定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拟定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应拟定审计决定;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主管校长。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审计处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并将执行情况在自接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报送审计处。
五、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天内向主管审计的校长提出,主管校长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或审计部门对主管校长的决定仍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复审。
六、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七、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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